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燃油舱(柜)液位测量

发布日期:2022-09-08 16:15:03

    有人认为这些都是船上油舱测量的“小问题”,往往被忽略。除了以上案例反映的问题外,还有以下五个问题,以引起注意:

    (一)使用圆柱形玻璃油位计

    适用船舶见上表《1992年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》,其中明确要求:一般不使用玻璃管液位计,但对于容积不超过500L的小型储罐,如果特别考虑液位计的结构、重点和防止机械损坏,经海事局批准也可使用;圆柱形玻璃液位计在1999年《非国际航行船舶法定检验规则》中明确禁止用于适用船舶,在2004年《国内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》中明确禁止用于适用船舶,在2006年修订通告及以后版本的规则中明确禁止用于所有船舶。但在实际检查中,仍经常发现各类船舶使用圆柱形玻璃油位计,甚至橡胶管,应坚决杜绝。注册验船师

    (2)客船液位计柜顶部以下的穿孔问题

    自1992年《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》起,各版规则均要求用液位计测量客船油舱的液位,并要求“不得在舱顶以下钻孔,在发生故障或油舱装油过多时燃油不会溢出”。但在实际检查中,经常发现2006年以后的客船液位计在罐顶以下有孔(此例),正确的如下图所示。

    (3)平板玻璃液位计与罐体之间自闭阀的问题。

    《1992年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》要求适用船舶(见上表):在货船上,可以使用前述测量设施,也可以使用平板玻璃液位计。但是,自闭阀应安装在液位计与燃油和润滑油箱之间的上下接头处。如果上端的接头高于储罐的最高液位,则上端的自闭阀可以省去。

    《1999年非国际航行法定检验规则》对适用船舶的要求(见上表):允许使用平板玻璃油位计(但禁止使用圆柱形玻璃油位计),但油位计与机柜之间应安装自闭阀(其中,2001年《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》的要求与1992年的规定一致)。此后各版本法规(适用船舶范围见上表)和规范中对此要求的简化表为“油位计与油箱之间有自闭阀”,沿用至今。

    也就是说,从1999年的《规定》开始,平板玻璃液位计都需要上下自闭阀。但在实际检验中,第一,大多数平板玻璃液位计只有下自闭阀,没有上自闭阀,甚至没有上下自闭阀;第二,即使是下面的自闭阀,也总是被机组人员用钢丝固定在开启位置;第三,即使安装了上下自闭阀,日常生活中也无法操作较高的油箱。在这种情况下,不应使用平板玻璃液位计,而应使用其他液位计。

    (4)测量双层底舱油箱的液位。

    由于操作和实际使用的原因,双底油罐(尤其是机房内)的测量管道大多在机房内端接。但自2004年《国内航行HNA法定检验技术规则》2008年修订通知(规范从2006年开始)起,端接在机房的测量管不需要配备符合一定要求的油位计(以前的规定要求配备油位计),但在2011年《国内航行HNA法定检验技术规则》2016年修订通知中,对这种情况增加了适用条件即适用于沿海航区及其内航区的船舶和500总吨以下的货船。言下之意,其他船舶也应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油位测量仪器。下图显示了双底油罐的测量装置,其测量管和液位计均延伸至铁板上方。

    (5)测量管的终端位置和终端自闭装置的问题。

    无论是一般的测量管还是终止于机器处的测量管,对其终止位置都有具体明确的要求。前一项要求不应止于任何存在测量管漏油风险的地方,尤其不应止于乘客或船员所在的地方。后者也应远离有着火危险的场所,否则应采取一些预防措施,如安装有效的挡板等。在日常检查中,经常发现一些油罐的测量管在船员所在的地方终止,机房的测量管在配电盘周围终止,没有任何预防措施。

    此外,应在终止于机器位置的测量管的终端安装一个自闭装置,并在关闭装置下方安装一个小直径自闭控制旋塞,以确保在关闭装置打开之前没有燃料(两个自闭装置)。在实践中,经常发现两个自闭装置要么缺失,要么失效。

    由于油罐液位测量的频率,如果测量管道和液位计不符合规定,看似“小问题”,但确实是“大隐患”。日常管理中一定要注意这样的问题。